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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未成立殯葬設施基金及專戶,相關鄉鎮公所未能依規定提撥經費予縣府,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設置專戶存管並挹注收入,俾利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

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生命紀念館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未成立殯葬設施基金及專戶,其所轄以公共造產基金方式設置納骨塔之湖口鄉及竹東鎮公所,未能依規定提撥專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設置專戶存管並挹注收入,俾利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略以,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未依前揭規定成立殯葬設施基金及專戶,致以公共造產基金方式設置納骨塔之湖口鄉[民國(下同)83年設置]及竹東鎮(92年設置)公所,均未能依規定逐年提撥經費予專戶存管,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新竹縣政府已於105年1月29日訂定「新竹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設立專戶存管;經統計截至105年3月底止,湖口鄉及竹東鎮公所已撥交該專戶計83萬餘元,作為殯葬設施發生重大事故或營運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財源,俾利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竹東鎮公所及湖口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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