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5-12 政府各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我國共同供應契約制度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民國(下同)88年間訂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以來,已推行逾16年,依該會統計,103年政府各適用機關運用共同供應契約之總採購金額已達新臺幣343億餘元,訂購筆數亦達71萬筆,確實可發揮節省機關採購人力及縮短採購作業流程等效益。惟經審計部前於102年間採取跨處、室聯合專案審計方式調查發現,共同供應契約法令面存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要點訂定之分工原則與採購品項範疇未符實需;制度面存有招標及決標作業審核標準寬鬆、跟進決標浮濫、未能發揮價格競爭等缺失;各級政府訂購機關於前置作業、比價、驗收、保固等執行作業階段亦均存有缺失。除將個別查核發現缺失通知相關機關處理外,並就法令、制度及執行面,向主管機關工程會及主要訂約機關臺灣銀行研提建議改善意見,業獲相關機關具體回應,並回饋於法令及制度之修正,已發揮審計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銀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