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未依適法身分投保,經審計機關促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查明妥處,已輔導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並增加健保費收入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等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似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查明妥處,健保署業已輔導192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估計每年增加健保費收入349萬餘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依規定之適法身分投保。被保險人職業身分為公、民營事業、機構領有薪資所得之受僱者,屬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身分之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健保。審計部為瞭解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等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有無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身分投保健保之被保險人,具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所得,可能為公、民營事業、機構領有薪資所得之受僱者,似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業已輔導192人改依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349萬餘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依規定之適法身分投保。被保險人職業身分為公、民營事業、機構領有薪資所得之受僱者,屬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身分之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健保。審計部為瞭解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等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有無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身分投保健保之被保險人,具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所得,可能為公、民營事業、機構領有薪資所得之受僱者,似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業已輔導192人改依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349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勞健保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