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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偵查與鑑識科技大樓新建工程,間有工程管理與品質未盡妥適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改善施工缺失及扣回溢付費用,確保新建工程品質

中央警察大學偵查與鑑識科技大樓
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代辦中央警察大學偵查與鑑識科技大樓新建工程,工程管理及品質與契約規定有間,且不當支付施工廠商未執行工項與契約重複編列項目之費用,經函請檢討改善,該署已改善相關施工缺失,扣回溢付費用及減少支出計391萬餘元,並訂定增減帳爭議之處理程序。
中央警察大學為提升研究能量,破解新興科技犯罪,強化我國警察科技人才之培育,於民國(下同)9 9年籌建「偵查與鑑識科技大樓」,規劃設置先進警察科技實驗室,提供教學、訓練、研究與鑑定使用,並委託營建署代辦新建工程相關事宜,於100年12月30日決標,決標金額5億3,550萬元,103年12月30日竣工,105年4月10日啟用。經審計部於102年查核施工品質情形發現,該工程契約及相關計畫書未訂鋼筋續接器扭力值上限與相關品質管理標準,無法落實施工自主檢查,及混凝土版澆置完成後發生剝落;又土方回填臺北港工項實未施作,及契約重複編列開挖臨時安全設施費、土壤試驗費等,相關費用193萬餘元已予估驗付款;另電動升降機捲揚機組型式變更,追加經費185萬餘元,核與施工規範規定有間;鋼軌樁鑽掘植入工項因變更施工方法,致施作數量減少,仍依契約數量溢付12萬餘元等情事,影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增費公帑支出,經函請該署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營建署改善結果,該署已改善相關施工缺失,撤換監造單位監造主任與施工廠商估驗計價人員,扣回相關溢付費用並刪除電動升降機追加費用計391萬餘元,及對扣減費用僅以口頭告知施工廠商即逕予減帳,致廠商不服衍生爭議,處理過程顯欠周延部分,增訂「工程執行過程中契約規範與金額有增減帳爭議之處理程序」等,有效減少公帑不當支出,確保新建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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