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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間有漏未行政處罰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所屬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妥處,截至民國(下同)104年底止,已追繳押標金 4,276 萬餘元及刊登不良廠商 33 家次。
依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對於承攬政府採購廠商之圍標、綁標、洩密等違法行為,除涉及刑事部分,另定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交通建設審計處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各地方法院於99至103年間所作一審判決有罪刑事裁判書、及由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列載,廠商違反採購法投標 (或承攬)交通部所屬各機關之標案者,計有188件。其中部分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投標廠商間以協議方式圍標等違反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者,仍有部分招標機關未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事,經函請督促檢討妥處。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4年底止,交通部所屬機關已追繳押標金4,276 萬餘元及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不良廠商33家次,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有效匡正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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