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人員辦理物品採購,以不實商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詐取公款,經審計機關發現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派員抽查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民國(下同)103年度財務收支發現,該公所約僱人員林○○辦理消耗物品採購,以不實商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詐領公款,當場承認犯行並撰寫自白書,嗣後向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投案。苗栗縣審計室於103年11月間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業經該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苗栗縣審計室於103年10月間派員抽查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財務收支,發現該公所部分動支經費請示單之字跡與所附商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相同、不同商家開立之收據筆跡雷同、同一商家多張收據之商號大章及負責人小章位置及角度均相同,收據邊緣有遭裁切之痕跡,疑似以彩色影印機影印後,再填品項及金額,部分商家開立之收據有遭變造加填品項及金額等情事,經盤點相關採購之碳粉等物品發現並未列入物品帳管理,及驗收人員未實際辦理物品驗收,核章之承辦人並非實際採購物品人員等疑似不法情形。該員自覺犯行已曝光,向苗栗縣審計室查核人員承認犯行及撰寫自白書。案經苗栗縣審計室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並函請泰安鄉公所檢討改善。該室另將本案每月開立收據逾免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之商家,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明妥處。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結果,承辦檢察官於104年12月23日偵查終結,該約僱人員林○○自99年5月至103年10月止計詐得公款497萬3,167元,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泰安鄉公所已於104年3月27日訂定泰安鄉公所零用金撥支核銷作業要點、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推動督導內部控制設置要點等規定,並進行定期、不定期之零用金盤點及出納檢核作業,加強內部審核,以防杜類似情事再發生。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業將本案不當提供空白收據給該公所,致生公務人員貪瀆弊端之商家,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變更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及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苗栗縣審計室於103年10月間派員抽查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財務收支,發現該公所部分動支經費請示單之字跡與所附商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相同、不同商家開立之收據筆跡雷同、同一商家多張收據之商號大章及負責人小章位置及角度均相同,收據邊緣有遭裁切之痕跡,疑似以彩色影印機影印後,再填品項及金額,部分商家開立之收據有遭變造加填品項及金額等情事,經盤點相關採購之碳粉等物品發現並未列入物品帳管理,及驗收人員未實際辦理物品驗收,核章之承辦人並非實際採購物品人員等疑似不法情形。該員自覺犯行已曝光,向苗栗縣審計室查核人員承認犯行及撰寫自白書。案經苗栗縣審計室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並函請泰安鄉公所檢討改善。該室另將本案每月開立收據逾免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之商家,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明妥處。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結果,承辦檢察官於104年12月23日偵查終結,該約僱人員林○○自99年5月至103年10月止計詐得公款497萬3,167元,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泰安鄉公所已於104年3月27日訂定泰安鄉公所零用金撥支核銷作業要點、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推動督導內部控制設置要點等規定,並進行定期、不定期之零用金盤點及出納檢核作業,加強內部審核,以防杜類似情事再發生。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業將本案不當提供空白收據給該公所,致生公務人員貪瀆弊端之商家,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變更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及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