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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範與土地徵收條例未相契合,遭致民眾誤解及衍生爭議,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修正相關自治條例,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公道三(客雅溪防汛道路至牛埔東路)道路工程計畫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自訂之「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仍存有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加發土地及建築物特別救濟金之規定,與現行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規定及該府實務作業未相契合,遭民眾誤解而要求再加發特別救濟金,致衍生爭議並影響工程順利進行,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配合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修正自治條例,並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以導正規定,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徵收所需用地,原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計4成補償其地價,自101年9月1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施行後,應按照市價補償其地價。新竹市審計室於102年度辦理新竹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使用情形查核發現,該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作業,已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地價,惟該府自訂之「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內容,仍保有對於被徵收土地,倘土地公告現值經檢討降低者,其土地及建築物均得另予救濟之規定,已牴觸土地徵收條例並與該府實務作業未合,遭民眾誤解而要求再加發土地及建築物特別救濟金,致衍生爭議並影響工程順利進行,經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新竹市政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及參酌其他市縣政府作法,已修正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刪除加發土地及建築物特別救濟金之規定,於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公共工程、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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