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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辦理「彰化社頭織襪芭樂節」活動,停車場地與接駁車載運量不足,且未收取場地使用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增加停車場地及接駁車數量並訂定收費標準

彰化社頭織襪芭樂節表演活動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社頭鄉公所(下稱社頭鄉公所)辦理「彰化社頭織襪芭樂節」活動,未向設攤廠商收取場地使用費,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亦未提供足夠之停車場地與接駁車載運,造成活動現場周邊交通壅塞,影響活動品質,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並擴大停車場場地及增加接駁車數量。
社頭鄉公所為積極推展該鄉特有之織襪及芭樂產業,自民國(下同)95年起每年12月間舉辦為期2天的「彰化社頭織襪芭樂節」活動,以行銷該鄉織襪及芭樂產業特色,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101年辦理經費計349萬餘元,並在活動現場設置展售攤位供廠商設攤營業,惟未收取場地使用費,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另該年度參觀民眾計有20萬5,000人次,惟停車場地容納量1萬8,900車次,約6萬9,300人次,與接駁車載運量2,520人次,合計7萬1,820人次,僅占該年度參觀人次之35.03%,無法有效紓解參觀人潮及車潮,造成活動現場周邊交通壅塞,影響活動品質及觀光效益,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於104年11月13日訂定「彰化縣社頭鄉織襪芭樂節攤位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擴大汽車及機車停車場地面積,由101年可停放汽車500輛及機車400輛,增加至104年可停放汽車1,000輛及機車500輛;活動期間接駁車載客時數亦由101年20人座巴士3輛發車時數計21小時,增加至104年50人座巴士4輛發車時數計24小時。104年度參觀民眾計30萬人次,收取場地使用費收入57萬餘元,停車場地容納量及接駁車載運量達17萬1,600人次,較101年度增加9萬9,780人次,約1.39倍,占該年度參觀人次之57.2%,提升活動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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