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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未掌握東大門夜市攤商廢食用油流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稽查並納管,確實掌控廢食用油流向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稽查東大門夜市廢食用油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廢食用油流向管制作業,未掌握東大門夜市攤商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間有部分攤商未交由合格之清除機構處理,經函請環保局研謀改善,該局已完成稽查並納管,確實掌控廢食用油流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因應劣質豬油事件,加強廢食用油回收管理,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5日函頒「廢食用油訪查作業原則」,要求各縣市環保局訪查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等小型餐飲業者,並宣導廢食用油交由合格的清除機構進行清除,並簽訂簡易契約書。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東大門夜市攤販集中區設有400個攤位,業於104年7月啟用營業,其中部分攤商產生之廢食用油流向,環保局尚未辦理稽查並納管,致有部分攤商產生之廢食用油未依規定交由合格的清除機構處理,經函請研謀改善措施。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4年12月完成稽查東大門夜市,並納管40家攤商,每月推估產生廢食用油2.3公噸,其中35家攤商已與合格清除機構簽訂簡易契約書進行清除,餘5家攤商交由回收個體戶或其他處理方式,環保局將加強輔導其交由合格的清除機構,以確實掌控廢食用油流向,避免污染環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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