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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章程未將獎助或捐贈、董事監察人利益衝突之迴避等事項納入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業修正章程,有效強化內部管理機制

台灣郵政協會與郵局合辦公益活動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之捐助章程未將獎助或捐贈、董事監察人利益衝突之迴避、職務圖利及關係人交易之禁止等納入規範,經函請交通部督促該協會研謀改善,業經修正章程,增列相關條文,有效強化內部管理機制。
交通部主管之郵政協會,以承繼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公益事項等為宗旨,截至民國(下同)104年底,資產總額14億2,029萬餘元,原捐助章程共21條,主要包含成立宗旨、捐助財產來源、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任期;董事會組織、職權及運作方式;協會之會計制度等。經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協會未參酌交通部訂定之「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將獎助或捐贈、董事監察人利益衝突之迴避、董事監察人職務圖利禁止、董事監察人關係人交易禁止等納入規範,經函請交通部督促郵政協會研處,俾強化其內部管理機制。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交通部已督促該協會修正捐助章程,增列該協會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獎助(捐贈)之額度以年度支出10%為限;及該協會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及董事、監察人或關係人不得與該協會為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經交通部於104年10月27日函復許可,並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及該協會章程第21條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16日裁定在案,有助於該協會治理機制之強化。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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