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消防局裁罰案件債權憑證管制疏漏致債權失效,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規範加強管制,維護政府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對於消防裁罰案件取得債權憑證之後續管制作業疏漏,致債權受損,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置資訊管制系統及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政府權益。
消防局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對於違反消防法等相關法規義務人,依法處以罰鍰。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10年內,得再移送執行。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消防局民國(下同)91年10月至93年7月間對於違反消防法規之裁罰案件38件,金額207萬餘元,於94至98年間取得債權憑證,經國稅局查復有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惟未及時於期限屆滿前再積極移送執行,且職務異動時亦未確實辦理移交,致上開案件逾債權執行時效,影響政府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已於103年9月建置完成屏東縣政府消防局違法裁處系統,線上列管及強化裁罰案件後續管制作業,並責成業務單位主管確實督導及檢查,避免類案再次發生;另於104年2月4日訂定屏東縣政府消防局行政罰鍰執行作業及憑證管理規範要點,明定於每年7月底前清查債權憑證義務人之財產,辦理再移送執行,以維護政府權益。該局於104年度移送強制執行者計53件,另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辦理再移送作業者17件,完成債權保全程序。
消防局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對於違反消防法等相關法規義務人,依法處以罰鍰。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10年內,得再移送執行。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消防局民國(下同)91年10月至93年7月間對於違反消防法規之裁罰案件38件,金額207萬餘元,於94至98年間取得債權憑證,經國稅局查復有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惟未及時於期限屆滿前再積極移送執行,且職務異動時亦未確實辦理移交,致上開案件逾債權執行時效,影響政府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已於103年9月建置完成屏東縣政府消防局違法裁處系統,線上列管及強化裁罰案件後續管制作業,並責成業務單位主管確實督導及檢查,避免類案再次發生;另於104年2月4日訂定屏東縣政府消防局行政罰鍰執行作業及憑證管理規範要點,明定於每年7月底前清查債權憑證義務人之財產,辦理再移送執行,以維護政府權益。該局於104年度移送強制執行者計53件,另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辦理再移送作業者17件,完成債權保全程序。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