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金額持續攀升,經審計部促請主管機關強化監理措施,有助國內金融健全穩定
審計部查核發現,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及占淨值比率過高,易受大陸地區經濟金融失穩影響,衝擊我國金融體系,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該會)檢討改善,該會已採行加強檢查工作及要求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暴險餘額應於民國(下同)104年底前至少提列1.5%備抵呆帳等強化監理措施。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下稱暴險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倍。據金管會網站公告資料,本國銀行截至103年12月底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達1兆7,666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為68%,較102年12月底暴險額度增加3,671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亦增加10個百分點,雖未逾前述有關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1倍之規定,金管會亦採行督導銀行研議適合當地之債權管理作業、要求銀行審慎評估海外授信政策,暨將銀行授信業務辦理情形列為申請海外分行准駁依據等監理措施,惟為避免中國大陸金融發生失穩狀況衝擊我國金融秩序,經審計部函請金管會研議改善,並督促本國銀行加強風險控管機制,有效分散營運風險。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該會業採行加強檢查工作及要求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暴險餘額應於104年底前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等強化監理措施。據統計本國銀行截至104年12月底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1兆7,319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為60%,已較103年12月底暴險額度減少347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亦減少8個百分點,顯示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已有改善,有助國內金融市場健全穩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下稱暴險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倍。據金管會網站公告資料,本國銀行截至103年12月底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達1兆7,666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為68%,較102年12月底暴險額度增加3,671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亦增加10個百分點,雖未逾前述有關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1倍之規定,金管會亦採行督導銀行研議適合當地之債權管理作業、要求銀行審慎評估海外授信政策,暨將銀行授信業務辦理情形列為申請海外分行准駁依據等監理措施,惟為避免中國大陸金融發生失穩狀況衝擊我國金融秩序,經審計部函請金管會研議改善,並督促本國銀行加強風險控管機制,有效分散營運風險。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該會業採行加強檢查工作及要求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暴險餘額應於104年底前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等強化監理措施。據統計本國銀行截至104年12月底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1兆7,319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為60%,已較103年12月底暴險額度減少347億餘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比率亦減少8個百分點,顯示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額度已有改善,有助國內金融市場健全穩定。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