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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長青公寓,設施閒置,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辦理消防、公安及無障礙設施等硬體改善工程,並完成委外經營招商作業

臺南市立長青長照機構委託經營簽約典禮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原臺南市政府耗資興建臺南市立長青公寓,因未定期評估委託經營執行績效,適時發揮督導考核機制,任其經營不善,收回自營後,進住率未及1成,設施大量閒置,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辦理消防、公安及無障礙設施等硬體改善工程,並完成委外經營招商作業,增裕財政收入。
原臺南市政府為安定老人生活,提供老人租賃住宿,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5日耗資6億5,467萬餘元,興建臺南市立長青公寓,可容納398人住宿。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公寓於86年1月1日委由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臺灣首廟天壇經營管理,惟未定期評估委託經營執行成效,適時發揮督導考核機制,任其經營不善,後雖於95年12月1日收回自營,進住率仍低,自97年起未及1成,設施大量閒置,遂規劃轉型為多層級照顧機構,惟轉型計畫未妥擬可行之經費來源,委外經營方式亦遲未定案,使用效益未能有效提升,經臺南市審計處於101年通知臺南市市長查明妥處。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為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斥資6,603萬餘元,於104年11月5日完成消防、公安及無障礙設施等硬體改善工程,並更名為「臺南市立長青長照機構」,提供老人安養、失智照顧、長期照護及養護等4種類型服務,成為多層級長照機構,可容納200床住宿空間。104年12月1日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準備期為120日,委託營運期間自105年5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為期9年11個月,受託經營廠商應按月繳納固定權利金9萬元,如收容超過100床,每滿10床每月再增繳1萬8千元,估計可增裕臺南市政府財政收入1,071萬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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