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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落實清查轄內未登記工廠,並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面清查及增加輔導補辦家數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作業手冊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濟發展局)未全面清查掌握轄內未登記工廠,並積極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協請各區公所全面清查並增加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家數,另將未登記工廠清冊轉請相關權責單位納入管制,維護民眾公共安全。
鑑於未登記工廠屢引起食品安全、空氣污染等公共安全問題,經濟部將「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列為政策方向,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日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只要符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要件,可在其後5年輔導期辦理正式工廠登記,並請各市縣政府加強輔導未登記工廠之辦理。經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經濟發展局僅就人民陳情或檢舉查察之工廠列管,未全面清查掌握轄內未登記工廠,又輔導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雖有244家,惟有61家第1階段書面審查通過卻未辦理第2階段實質審查,該局迄未有積極輔導作為,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踨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4年3月協請各區公所全面清查轄內未登記工廠,並積極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截至104年8月底止各區公所完成清查計有未登記工廠1,641家,其中1,150家已輔導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又該局將未登記工廠分類建檔,屬高風險及高污染之工廠計226家,已列入優先稽查對象,其餘未登記工廠1,415家,每年進行稽查200家次;另於104年12月1日將未登記工廠清冊函轉消防局、工務局、農業局及環境保護局納入管制參考,俾強化未登記工廠之掌握與控管,維護民眾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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