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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部分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裁罰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有效匡正採購秩序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部所屬部分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妥處,截至民國(下同)104年底止,已追繳押標金1,985萬餘元及刊登不良廠商389家次。
採購法第59條、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對於廠商以不當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或於簽約後給予回扣、餽贈、招待及投標廠商之圍標、綁標、洩密等違法行為,除涉及刑事部分外,另訂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教育農林審計處調查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行政處罰執行情形,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各地方法院於99至103年間所作一審判決有罪刑事裁判書及由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列載,廠商違反採購法承攬(或投標)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標案者,計有287件。經查核發現,其中投標廠商違反採購法第59條規定者,仍有部分招標機關未將其不當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另投標廠商違反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者,亦有部分招標機關未追繳押標金及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事,經函請督促檢討妥處。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4年底止,教育部所屬部分機關學校已追繳押標金1,985萬餘元及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不良廠商389家次,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有效匡正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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