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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銷售TRF間有違失,經審計部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改善,該會已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強化監理措施,以維護客戶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強化本國銀行銷售TRF監理措施簡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專案金檢多家本國銀行銷售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存有缺失,已影響金融紀律,經函請該會研議強化相關監理措施,嗣金管會於105年1月30日發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針對銀行辦理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以有效保障客戶權益。
金管會於103年間金檢多家本國銀行銷售中小企業客戶TRF業務情形,發現存有未考量客戶營運屬性、營收規模及交易目的等條件即誘導購入TRF商品、未充分告知客戶TRF商品風險屬性,或由不具資格業務人員銷售TRF等缺失,導致中小企業客戶因人民幣匯率波動發生投資損失,並引發客訴事件,經金管會於103年間陸續核處停止新承作TRF業務1年、罰鍰20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或予糾正等處分。審計部爰函請金管會研議強化銀行徵提客戶原始保證金制度、加強商品資訊透明度及限定一般客戶得承作衍生性商品種類等相關監理措施,以健全市場秩序。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銀行局已於104年11月3日邀集中央銀行、銀行公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13家銀行業者共同研商強化管理機制,會後決議將採取提高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規範匯率類商品契約期限不得超過1年、實施期初保證金與追繳保證金最低標準、強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機制等多項監理措施,金管會並依會議結論,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於105年1月30日發布,以督促銀行落實認識客戶政策,審慎核給交易額度,有效保障客戶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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