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部分章程所定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置方式未盡周延,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章程,公共資源獲妥適維護
審計部審核發現,部分財團法人係由中央政府機關(事業)捐助成立,惟渠等章程未明定其解散後賸餘財產解繳國庫或其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規範未盡周延,經函請行政院督促主管機關促請研謀改善,相關財團法人已修正章程明定賸餘財產處置方式,公共資源獲妥適維護。
依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經審計部審核發現,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6家財團法人係由中央政府機關(事業)捐助成立,其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逾50%,且累計捐助金額均超過1,000萬元,又民國103年底基金餘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合計分別為9.96億元及9.91億元,擁有巨額資源及財產,業務性質具全國性,惟渠等捐助章程對於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置方式,多援引上述民法規定,規範應歸屬於各該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而未明定應解繳國庫或其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使原屬全國性之公共資源僅由特定行政區域受惠(詳附表),為利公共資源之妥適維護,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主管機關促請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上揭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督促改善情形,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等中央政府機關主管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6家中央政府機關(事業)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均已參採上述審計部意見,配合將章程中原定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處置方式,修正為解繳國庫、悉數捐贈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公共資源獲妥適維護。
依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經審計部審核發現,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6家財團法人係由中央政府機關(事業)捐助成立,其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逾50%,且累計捐助金額均超過1,000萬元,又民國103年底基金餘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合計分別為9.96億元及9.91億元,擁有巨額資源及財產,業務性質具全國性,惟渠等捐助章程對於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置方式,多援引上述民法規定,規範應歸屬於各該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而未明定應解繳國庫或其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使原屬全國性之公共資源僅由特定行政區域受惠(詳附表),為利公共資源之妥適維護,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主管機關促請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上揭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督促改善情形,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等中央政府機關主管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6家中央政府機關(事業)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均已參採上述審計部意見,配合將章程中原定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處置方式,修正為解繳國庫、悉數捐贈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公共資源獲妥適維護。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