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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轄內民有自強夜市違規設置於都市計畫住宅區,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輔導攤商進駐公有東大門攤販集中區營業,改善民眾居住環境

花蓮縣自強夜市攤商進駐東大門攤販集中區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民有自強夜市位於吉安都市計畫住宅區,除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外,亦影響周邊交通秩序,經促請檢討改善,花蓮縣政府已修正花蓮縣東大門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輔導自強夜市攤商進駐公有之東大門攤販集中區,有效改善民眾居住環境品質。
花蓮縣民有自強夜市設置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間,坐落於花蓮縣吉安鄉慈勝段273地號等8筆土地,面積5,388.82平方公尺,用地位於吉安都市計畫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不得作為經營攤販集中場之使用。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民有自強夜市違規設置於吉安都市計畫住宅區,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影響居住安寧,且該夜市因欠缺停車空間及完整停車規劃,夜市營業時間屢遭民眾檢舉駕駛人違規(臨時)停車,影響周邊交通秩序,遭花蓮縣警察局告發取締等情事,經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政府改善情形,該府於104年9月7日修正花蓮縣東大門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增列輔導安置攤商使用攤位規定,又民有自強夜市於104年11月30日停止營運,改善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另輔導92個攤商於104年12月27日進駐公有之東大門攤販集中區,預估1年可增加攤位使用費收入220萬餘元,該府並置管理員,監督管理攤販集中區之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地政、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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