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衛生局對轄內已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場所未輔導申請安心場所認證,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認證比率已有效提升,提供民眾安全之生活環境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轄內部分公共場所已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惟嘉義縣衛生局未積極輔導各該公共場所申請安心場所認證,且未就公共場所AED管理情形進行檢查,經函請檢討改進,申請認證為安心場所比率已有效提升,且該局已研訂安心場所檢查表辦理檢查作業,提供民眾安全之生活環境。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及第12條等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包含AED等必要緊急救護設備項目;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其70%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安心場所認證。嘉義縣衛生局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安心場所認證業務經費計40萬餘元,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103年底止,轄內已設置AED之公共場所102處,申請通過認證為安心場所計62處,認證比率60.78%,嘉義縣衛生局未能積極輔導已設置AED公共場所申請安心場所認證,有待加強推廣宣導;另嘉義縣衛生局推動公共場所設置AED設備,惟未就AED管理情形進行檢查,未能掌握AED設備維護保養及人員操作狀況,經函請該局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嘉義縣衛生局改善結果,嘉義縣轄內設置AED之公共場所,截至104年底止已增加為110處,申請通過認證為安心場所者增加為83處,認證比率由102年度之60.78%提升至104年度之75.45%,認證場所數量及比率均已提升,又該局業於104年1月份研訂安心場所檢查表,每年針對場所標示、AED設備及人員教育訓練等進行全面查察,截至104年底止,83處安心場所均已檢查完竣,確保通過認證場所之AED設備運作正常,提供民眾安全之生活環境。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及第12條等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包含AED等必要緊急救護設備項目;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其70%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安心場所認證。嘉義縣衛生局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安心場所認證業務經費計40萬餘元,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103年底止,轄內已設置AED之公共場所102處,申請通過認證為安心場所計62處,認證比率60.78%,嘉義縣衛生局未能積極輔導已設置AED公共場所申請安心場所認證,有待加強推廣宣導;另嘉義縣衛生局推動公共場所設置AED設備,惟未就AED管理情形進行檢查,未能掌握AED設備維護保養及人員操作狀況,經函請該局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嘉義縣衛生局改善結果,嘉義縣轄內設置AED之公共場所,截至104年底止已增加為110處,申請通過認證為安心場所者增加為83處,認證比率由102年度之60.78%提升至104年度之75.45%,認證場所數量及比率均已提升,又該局業於104年1月份研訂安心場所檢查表,每年針對場所標示、AED設備及人員教育訓練等進行全面查察,截至104年底止,83處安心場所均已檢查完竣,確保通過認證場所之AED設備運作正常,提供民眾安全之生活環境。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醫療保健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衛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