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轄管液化石油氣業者未全數列管,部分販賣場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面清查列管檢測,確保公共安全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轄管液化石油氣業者未全數列管,部分販賣場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面清查列管檢測,確保公共安全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轄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未全數納入列管,又部分列管之販賣場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無法有效確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由各轄區分隊全面清查更正資料,有效控管其販賣場所儲存量並加強安全性檢測,確保公共安全。
液化石油氣(俗稱桶裝瓦斯)係屬可燃性高壓氣體,易造成燃燒或爆炸,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依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用戶檢查等安全性管理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截至民國(下同)103年底消防局列管之轄內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計有270家,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列管之業者營業名稱或地址與商家實際對外營業資料未合者有22家;又依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濟發展局)商工登記資料,營業中之液化石油零售業者卻未納入列管對象者有2家,該局未能有效控管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及其儲氣量,確保公共安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於104年3月函請經濟發展局提供液化石油零售業者登記資料,由各轄區分隊實地查對全面清查結果,截至104年11月底計新增列管3家,停業或廢止營業而解除列管者8家,依實際營業情形修正列管資料者20家,列管業者家數覈實更正為265家,嗣後經濟發展局按月檢送液化石油零售業者新設資料,該局將持續控管其販賣場所儲存量,並加強安全性檢測,以確保公共安全。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轄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未全數納入列管,又部分列管之販賣場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無法有效確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由各轄區分隊全面清查更正資料,有效控管其販賣場所儲存量並加強安全性檢測,確保公共安全。
液化石油氣(俗稱桶裝瓦斯)係屬可燃性高壓氣體,易造成燃燒或爆炸,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依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用戶檢查等安全性管理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截至民國(下同)103年底消防局列管之轄內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計有270家,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列管之業者營業名稱或地址與商家實際對外營業資料未合者有22家;又依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濟發展局)商工登記資料,營業中之液化石油零售業者卻未納入列管對象者有2家,該局未能有效控管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及其儲氣量,確保公共安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於104年3月函請經濟發展局提供液化石油零售業者登記資料,由各轄區分隊實地查對全面清查結果,截至104年11月底計新增列管3家,停業或廢止營業而解除列管者8家,依實際營業情形修正列管資料者20家,列管業者家數覈實更正為265家,嗣後經濟發展局按月檢送液化石油零售業者新設資料,該局將持續控管其販賣場所儲存量,並加強安全性檢測,以確保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防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