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勞工中心使用率偏低及欠缺勞工休閒育樂功能,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委外轉型為社會企業發展中心,提供社會企業諮詢服務,發揮設施功能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板橋勞工中心近年來使用率偏低及欠缺勞工休閒育樂功能,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委外轉型為社會企業發展中心,提供社會企業諮詢服務,發揮設施功能。
依新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公用不動產清理利用計畫第4點清理標的及認定標準規定:「…(四)屬下列情形之低度利用市有建物…獨立可提供申請使用之建物空間,如會議室、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禮堂等,每月使用率未達百分之50者。…」及第8點列管土地建物後續處理作業規定:「…(二)擬定活化對策辦理活化利用:低度利用土地建物,應以原功能強化、委外經營、轉型再利用、一館多用途、安排活動參訪等方式提升使用效率。…」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下同)95年利用都市更新回饋公益設施設置板橋勞工中心,建物造價1,150萬餘元,於96年2月完工,同年11月啟用,每年編列人事及維護管理費用約243萬餘元,提供板橋地區勞工研習使用,惟該勞工中心101至103年度場地使用率分別為25.46%、25.09%、31.51%,核有低度利用情事,經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4年8月31日停止該勞工中心業務,並於104年10月16日轉型設立新北市社會企業發展中心,委託臺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協會提供新北市轄內社會企業或創業資源之諮詢服務,發揮設施使用效能,並節省每年人事及維護管理費用約243萬餘元。
依新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公用不動產清理利用計畫第4點清理標的及認定標準規定:「…(四)屬下列情形之低度利用市有建物…獨立可提供申請使用之建物空間,如會議室、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禮堂等,每月使用率未達百分之50者。…」及第8點列管土地建物後續處理作業規定:「…(二)擬定活化對策辦理活化利用:低度利用土地建物,應以原功能強化、委外經營、轉型再利用、一館多用途、安排活動參訪等方式提升使用效率。…」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下同)95年利用都市更新回饋公益設施設置板橋勞工中心,建物造價1,150萬餘元,於96年2月完工,同年11月啟用,每年編列人事及維護管理費用約243萬餘元,提供板橋地區勞工研習使用,惟該勞工中心101至103年度場地使用率分別為25.46%、25.09%、31.51%,核有低度利用情事,經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4年8月31日停止該勞工中心業務,並於104年10月16日轉型設立新北市社會企業發展中心,委託臺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協會提供新北市轄內社會企業或創業資源之諮詢服務,發揮設施使用效能,並節省每年人事及維護管理費用約243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