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4-27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利用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自民國88年起自行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原住民、排除原住民保留地違規利用等業務,並訂定相關規範管理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支作業,截至民國101年底,核定補助地方政府2億8千餘萬元辦理相關業務。經審計部規劃專案調查及書面審核結果,核有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進度嚴重落後,且完成土地分配之比率偏低;對地方政府執行情形,缺乏完善控管機制及建立績效衡量指標,管考作業未臻周妥;執行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計畫,完成所有權移轉者僅3成餘,對地方政府未確依計畫執行等缺失疏於控管;未妥訂原住民保留地違規利用處理之績效衡量指標,復未彙整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實際執行效益未明;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支規定有欠完備,無法掌控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概況及租金運用情形;原民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提供財團法人租(使)用面積超逾規定,惟未計收租金等未盡主管機關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分別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及4月2日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同年7月3日糾正原民會,並由原民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本項專案調查攸關民生議題,爰彙整相關查核資料,撰具專案審計報告,以供各界參考。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