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料羅港埠設施不良,管制鬆散,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雖研提改善措施,惟執行成效欠佳,經陳報監察院,業經提案糾正
審計部調查發現,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辦理金門小三通通關及查緝業務,核有金門料羅港埠設施不良,管制鬆散,致走私案件頻仍,經函請關務署督促檢討改進。高雄關雖研提改善措施,惟執行成效欠佳,經陳報監察院供行使監察職權之參考,業由該院糾正金門縣政府、關務署及高雄關。
政府為促進離島經濟發展,並使兩岸小額貿易除罪化,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5日公告實施「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開放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與大陸地區試辦通航、通郵及通商等作業。金門地區實施小三通後,係以料羅港為兩岸往來之貨物碼頭。審計部查核發現,金門料羅港埠設施不良,管制鬆散,惟未積極協調解決,形成海關監管缺口,致走私案件頻仍,經於102年1月24日函請關務署督促研謀改善,據復:高雄關已研提建請金門縣港務處籌設貨櫃集散站、劃設D5(保稅倉貨物)、F5(自由港區貨物)保稅貨物存放專區及建置通關自動化設備等改善措施。
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截至103年底止,金門料羅港仍未建置通關自動化設備、貨櫃集散站等硬體設施,及保稅貨物存放專區缺乏實質管制效果,且高雄關就關稅查緝作業研採相關因應措施,尚無法取代上開硬體設施所能發揮之功能,仍易滋生走私、逃漏稅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供行使監察職權之參考。嗣經監察院調查結果,於104年10月13日糾正金門縣政府、關務署及高雄關。(詳監察院公報第2974期)
政府為促進離島經濟發展,並使兩岸小額貿易除罪化,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5日公告實施「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開放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與大陸地區試辦通航、通郵及通商等作業。金門地區實施小三通後,係以料羅港為兩岸往來之貨物碼頭。審計部查核發現,金門料羅港埠設施不良,管制鬆散,惟未積極協調解決,形成海關監管缺口,致走私案件頻仍,經於102年1月24日函請關務署督促研謀改善,據復:高雄關已研提建請金門縣港務處籌設貨櫃集散站、劃設D5(保稅倉貨物)、F5(自由港區貨物)保稅貨物存放專區及建置通關自動化設備等改善措施。
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截至103年底止,金門料羅港仍未建置通關自動化設備、貨櫃集散站等硬體設施,及保稅貨物存放專區缺乏實質管制效果,且高雄關就關稅查緝作業研採相關因應措施,尚無法取代上開硬體設施所能發揮之功能,仍易滋生走私、逃漏稅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供行使監察職權之參考。嗣經監察院調查結果,於104年10月13日糾正金門縣政府、關務署及高雄關。(詳監察院公報第2974期)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海岸管理、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關務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