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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興建城西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長期閒置且嚴重毀損,有違回饋地方並促進觀光等興建目的,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提案糾正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南市環境保護局(臺南縣市合併升格後業務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接,下稱環保局)興建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下稱回饋設施)後,卻怠於監督管理,任令委託經營廠商未依規定期程開放營運,又該回饋設施長期閒置且嚴重毀損,有違回饋地方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等興建目的,經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環保局。
環保局自民國(下同)84年5月1日起動工興建城西垃圾焚化廠。並自89年7月起,耗資2億9,875萬餘元興建回饋設施。硬體設施包括大型戶外水上遊樂設施、室內溫水游泳池及垃圾處理能源利用辦公室等3部分。環保局於94年5月1日至96年9月30日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廠商代為管理,後改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營運管理,委託期間為96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環保局怠於監督管理,任令遠東公司未依規定期程開放營運,嚴重影響政府權利金收入,經營效能顯有不彰;且未督促遠東公司確實修繕園區資產設備,肇致設施嚴重毀損,環境髒亂,影響民眾遊憩安全;又該回饋設施長期閒置,有違回饋地方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等興建目的,核有怠失。經於103年1月3日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處,嗣經環保局多次函復檢討處理情形,惟因該局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4年6月12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11月4日糾正環保局。(詳監察院公報第2977期)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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