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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設施委外經營管理欠佳,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場地、建立票券販售管控機制,並求償勝訴取得債權,確保政府權益

臺北市前港公園溫水游泳池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未於公園付費使用設施委外廠商履約異常時,積極採取相關作為,任憑機關損失持續擴大,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場地、建立票券販售管控機制並求償勝訴取得債權,確保政府權益。
公園處於民國(下同)91至94年間,以公開招標方式將經管游泳池、高爾夫球練習場、網球場等付費使用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維護,共簽訂8件委外契約,履約期間介於5至7年,每月權利金收取2萬至138萬元不等。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結果,青年公園付費使用設施等7件委外案,廠商積欠權利金、違約金及水電費等款項,期間公園處仍放任部分廠商持續販售長期票券,甚有於終止契約後,廠商持續占用及將餐飲及游泳教學轉租其他廠商,均未能有效積極處理,影響政府權益,經函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市政府改善情形,已陸續收回營運場地及接收廠商自行投資設備2,472萬餘元;承受廠商販售之長期票券,以維護民眾使用之權益,並於後續委外契約內,增訂廠商販售票券期限不得逾越履約期限及應提出履約保證等規範;相關應收款項,經提出求償訴訟,截至104年10月底止,均已判決公園處勝訴,並取得債權7,321萬餘元,確保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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