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河川揚塵防制作業,部分河川揚塵迭逾標準值,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管考規定加強執行,空氣品質不良天數顯著降低,有助維護鄰近居民健康安全
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揚塵防制作業,部分河川迭有揚塵逾標準值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結果,該署業已訂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注意事項」,並積極推動執行,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已顯著降低,有助維護鄰近居民健康安全。
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7日核定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所報「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方案」,執行期間自101至104年,由水利署負責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揚塵防制及改善作業。該方案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101至103年度PM10(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日平均值逾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第2條所定標準值125μg/m3(微克/立方公尺,下同)之總天數各15天、69天及76天,呈逐年增加,主要集中於濁水溪及高屏溪,且該2河川於101至103年度之PM10日平均值逾150μg/m3且低於350μg/m3,已達環保署「污染物濃度與污染副指標值對照表」對健康有不良影響程度之總天數各為44天及7天,又濁水溪逾350μg/m3,已達對人體健康有非常不良影響程度者計3天,顯示防治成效尚待提升,經函請水利署檢討改善。
經審計部持續追蹤改善結果,水利署業於104年 6月24日訂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注意事項」,明訂各河川局應滾動檢討揚塵防制成果,在核定額度內成立預算控管,積極推動執行,並自105年 起將於汛期前成立考核小組考核河川局前年度執行防制成果,確保河川周邊民眾生活品質;經統計104年 1至11月濁水溪及高屏溪揚塵監測資料,該2河川PM10日平均值逾150μg/m3者,合計9天,與去年同期(24天)相較,減少比率達62.50%,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已顯著降低,有助維護鄰近居民健康安全。
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7日核定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所報「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方案」,執行期間自101至104年,由水利署負責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揚塵防制及改善作業。該方案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101至103年度PM10(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日平均值逾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第2條所定標準值125μg/m3(微克/立方公尺,下同)之總天數各15天、69天及76天,呈逐年增加,主要集中於濁水溪及高屏溪,且該2河川於101至103年度之PM10日平均值逾150μg/m3且低於350μg/m3,已達環保署「污染物濃度與污染副指標值對照表」對健康有不良影響程度之總天數各為44天及7天,又濁水溪逾350μg/m3,已達對人體健康有非常不良影響程度者計3天,顯示防治成效尚待提升,經函請水利署檢討改善。
經審計部持續追蹤改善結果,水利署業於104年 6月24日訂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及考核作業注意事項」,明訂各河川局應滾動檢討揚塵防制成果,在核定額度內成立預算控管,積極推動執行,並自105年 起將於汛期前成立考核小組考核河川局前年度執行防制成果,確保河川周邊民眾生活品質;經統計104年 1至11月濁水溪及高屏溪揚塵監測資料,該2河川PM10日平均值逾150μg/m3者,合計9天,與去年同期(24天)相較,減少比率達62.50%,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已顯著降低,有助維護鄰近居民健康安全。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水利、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水利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