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辦理部分促參案件重複給予民間機構土地租金優惠,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要求民間機構繳納足額租金,維護政府應有權益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辦理部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核有重複優惠減免民間機構應繳之土地租金,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規定未合,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要求民間機構繳納足額租金,維護政府權益。
臺北市政府為獎勵民間投資,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2日制定「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規定投資人因投資案使用市有土地者,該府得提供興建期間免租金、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2至5年租金減半計收等優惠;另租金優惠辦法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亦訂有土地租金優惠之相關規範,惟同辦法第3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辦理「民間參與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臺北市公有中崙市場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計畫案」、「民間參與臺北市公有江南市場興建暨營運案」等3件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分別為84億5,300萬元、10億1,570萬元、7億7,000萬元),民間機構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2至3年期間,同時享有租金優惠辦法及上開投資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土地租金減免優惠,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市政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10月底止,該府已收回前准核定減免之土地租金計2,832萬餘元,並通知民間機構相關租金優惠不得重複;另加強促參案件教育訓練,督促所屬熟稔相關法令規定,俾妥維政府應有權益,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臺北市政府為獎勵民間投資,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2日制定「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規定投資人因投資案使用市有土地者,該府得提供興建期間免租金、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2至5年租金減半計收等優惠;另租金優惠辦法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亦訂有土地租金優惠之相關規範,惟同辦法第3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辦理「民間參與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臺北市公有中崙市場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計畫案」、「民間參與臺北市公有江南市場興建暨營運案」等3件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分別為84億5,300萬元、10億1,570萬元、7億7,000萬元),民間機構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2至3年期間,同時享有租金優惠辦法及上開投資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土地租金減免優惠,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市政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10月底止,該府已收回前准核定減免之土地租金計2,832萬餘元,並通知民間機構相關租金優惠不得重複;另加強促參案件教育訓練,督促所屬熟稔相關法令規定,俾妥維政府應有權益,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促進民間參與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市場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