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市地重劃之差額地價催繳及土地登記作業未盡確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列管陸續追回,並補註記土地登記事項,以保障政府權益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截至民國(下同)101年底已開發完成17個市地重劃區,該府地政局仍帳列83至97年間之應收未收差額地價835萬餘元,未積極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且部分案件未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不得移轉登記字樣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囑託地政事務所補註記,並由專人列管追繳,陸續收回522萬餘元,以保障政府權益。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第5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為均衡城鄉發展,將都市計畫成果予以實質開發,截至101年底已開發完成17個市地重劃區,惟該府地政局帳列83至97年間之應收未收差額地價計70筆,金額835萬餘元,未積極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又其中13筆未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不得移轉登記字樣等情事,影響政府權益,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囑託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總簿補註記「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另由專人列管,每月陳報追繳情形,102年3月至104年8月底,已陸續收回522萬餘元,餘313萬餘元持續列管追繳中,以保障政府權益。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第5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為均衡城鄉發展,將都市計畫成果予以實質開發,截至101年底已開發完成17個市地重劃區,惟該府地政局帳列83至97年間之應收未收差額地價計70筆,金額835萬餘元,未積極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又其中13筆未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不得移轉登記字樣等情事,影響政府權益,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囑託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總簿補註記「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另由專人列管,每月陳報追繳情形,102年3月至104年8月底,已陸續收回522萬餘元,餘313萬餘元持續列管追繳中,以保障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