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對逾期未依規定檢查之船舶及小船,尚無一致裁罰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業已訂定罰鍰裁量基準,提升裁罰之公平性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對於船舶及小船逾期檢查裁罰尚無一致標準,經函請檢討,該局業已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及小船逾期檢查罰鍰裁量基準」,提升裁罰之公平性。
航港局係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由前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局合併改制成立,負責航政與港政公權力業務,並設有北、中、南、東航務中心等4個派出單位。該局102年底轄管船舶5,890艘、小船12,064艘,當年度申請檢查之船舶計有3,563艘次、小船5,966艘次,其中已逾期者船舶127艘、小船147艘。依船舶法規定,船舶及小船於特別檢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違反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小船所有人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航港局各航務中心102年間對於逾期申請檢查之船舶及小船,或以最低罰款金額6,000元及3,000元裁罰,或以91年1月30日船舶法修正後未重新公告之「船舶逾期檢查罰鍰標準表」、「小船逾期檢查罰鍰標準表」作為裁罰準據,裁罰業務尚無一致標準,經函請檢討訂定。
嗣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航港局業於104年1月30日以航舶字第1041710036-A號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及小船逾期檢查罰鍰裁量基準」,並已依該裁量基準裁罰逾期檢查者,提升裁罰業務之公平性。
航港局係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由前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局合併改制成立,負責航政與港政公權力業務,並設有北、中、南、東航務中心等4個派出單位。該局102年底轄管船舶5,890艘、小船12,064艘,當年度申請檢查之船舶計有3,563艘次、小船5,966艘次,其中已逾期者船舶127艘、小船147艘。依船舶法規定,船舶及小船於特別檢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違反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小船所有人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航港局各航務中心102年間對於逾期申請檢查之船舶及小船,或以最低罰款金額6,000元及3,000元裁罰,或以91年1月30日船舶法修正後未重新公告之「船舶逾期檢查罰鍰標準表」、「小船逾期檢查罰鍰標準表」作為裁罰準據,裁罰業務尚無一致標準,經函請檢討訂定。
嗣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航港局業於104年1月30日以航舶字第1041710036-A號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及小船逾期檢查罰鍰裁量基準」,並已依該裁量基準裁罰逾期檢查者,提升裁罰業務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航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