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修正施行後,地方政府公債管理仍有舉借債務超限及資訊揭露不足等缺失,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督導改善,已加強推動債務分級管理機制及強化債務資訊揭露措施
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3年新修正公共債務法施行後,部分鄉鎮市個別債務資訊尚未公開揭露,且地方政府管理公共債務核有改善措施未盡落實等共同性缺失,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及作為督導考核參考,財政部已函請縣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公所建制債務鐘,並加強推動依地方政府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高低建立分級管理機制。
為使政府舉債計算基礎能與國際接軌,並配合地方改制,提升地方籌措財源及自治能力,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經總統同年7月10日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為激勵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經建立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並輔以強制還本、債務預警及管控、債務資訊揭露、調整債務超限管制機制、增訂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及周轉金揭露機制等財政紀律配套措施。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新修正公共債務法施行後,債務資訊揭露已明訂入法,惟部分鄉鎮市個別債務資訊尚未公開揭露,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研謀比照市縣政府債務資訊揭露方式辦理公開;另核有部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超限或達預警程度,雖已提出因應對策,惟改善措施未盡確實或改善情形未如預期、未建置管控機制定期檢討評估自償性公共債務之自償能力、未建置管控機制確保舉借公共債務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公共債務報表填報誤漏致債務資訊揭露未正確等共同性缺失,併函請財政部作為督導考核之參考。
嗣經審計部追蹤財政部參採情形,該部已於104年9月18日函請各縣政府訂定所轄鄉鎮市公所之債務資訊揭露規定,於104年底前函送財政部備查,縣政府督導鄉鎮市設置債務鐘成效,並將列為10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以強化地方政府債務資訊揭露;另已加強推動地方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本於提早預防、及時改善、即刻處理之原則協助地方政府健全財政;又規劃對於債務超出債限或長期債務比率達債限85%以上者,辦理債務管理輔導座談會,就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及債務現況進行檢討,並針對地方之主客觀條件提出具體開源節流措施建議,以協助增加收入及減少支出。
為使政府舉債計算基礎能與國際接軌,並配合地方改制,提升地方籌措財源及自治能力,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經總統同年7月10日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為激勵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經建立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並輔以強制還本、債務預警及管控、債務資訊揭露、調整債務超限管制機制、增訂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及周轉金揭露機制等財政紀律配套措施。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新修正公共債務法施行後,債務資訊揭露已明訂入法,惟部分鄉鎮市個別債務資訊尚未公開揭露,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研謀比照市縣政府債務資訊揭露方式辦理公開;另核有部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超限或達預警程度,雖已提出因應對策,惟改善措施未盡確實或改善情形未如預期、未建置管控機制定期檢討評估自償性公共債務之自償能力、未建置管控機制確保舉借公共債務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公共債務報表填報誤漏致債務資訊揭露未正確等共同性缺失,併函請財政部作為督導考核之參考。
嗣經審計部追蹤財政部參採情形,該部已於104年9月18日函請各縣政府訂定所轄鄉鎮市公所之債務資訊揭露規定,於104年底前函送財政部備查,縣政府督導鄉鎮市設置債務鐘成效,並將列為10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以強化地方政府債務資訊揭露;另已加強推動地方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本於提早預防、及時改善、即刻處理之原則協助地方政府健全財政;又規劃對於債務超出債限或長期債務比率達債限85%以上者,辦理債務管理輔導座談會,就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及債務現況進行檢討,並針對地方之主客觀條件提出具體開源節流措施建議,以協助增加收入及減少支出。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各地方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