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承租私有房地,未依規定辦理租金扣繳申報,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通函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及補徵租賃所得稅額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前桃園縣政府(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桃園市政府)承租私有房地發現,部分機關漏未辦理租金扣繳歸戶等,經函請督促檢討改善,已通函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並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裁罰扣繳義務人並補徵租賃所得稅額及罰鍰、利息。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桃園市審計處 民國(下同)101年10月查核發現,前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101年度承租私有房地,其中96至100年度間漏未辦理租金扣繳申報者有3個機關;以押租金孳息收入作為租金,未能辦理扣繳申報者有2個機關,經函請前桃園縣政府加強督促檢討改善,並檢附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函請國稅局酌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前揭漏未辦理租金扣繳之3個機關已向國稅局補申報,前桃園縣政府並於101年12月24日函知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申報;另國稅局已於102年間裁罰扣繳義務人,並於101至103年間連同以押租金孳息收入作為租金,未能辦理扣繳申報案,補徵納稅義務人101年度以前租賃所得(含押租金孶息)稅額及罰鍰、利息等計209萬餘元。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桃園市審計處 民國(下同)101年10月查核發現,前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101年度承租私有房地,其中96至100年度間漏未辦理租金扣繳申報者有3個機關;以押租金孳息收入作為租金,未能辦理扣繳申報者有2個機關,經函請前桃園縣政府加強督促檢討改善,並檢附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函請國稅局酌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前揭漏未辦理租金扣繳之3個機關已向國稅局補申報,前桃園縣政府並於101年12月24日函知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申報;另國稅局已於102年間裁罰扣繳義務人,並於101至103年間連同以押租金孳息收入作為租金,未能辦理扣繳申報案,補徵納稅義務人101年度以前租賃所得(含押租金孶息)稅額及罰鍰、利息等計209萬餘元。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