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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免徵,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部分不符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條件者仍予免徵,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31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地方稅務局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者,經註銷身障資格、或身障者已死亡、或車主與身障者戶籍未設籍同址、或未具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等,惟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改善情形,自104年3月至9月底止,該局已全面清查身心障礙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312萬餘元,增加財政收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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