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縣市合併後房屋稅稽徵業務之區域性課徵基準未臻一致,經審計機關促請主管機關研謀改善,業經依法重新整合,以達成租稅公平原則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合併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東、西區處〕負責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市之稅捐稽徵業務,惟其中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現值核算方式仍各循往例辦理,未予整合劃一,經函請研謀改善,業經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增裕房屋稅稅收,以達成租稅公平原則。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辦理。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東、西區處102年度辦理房屋稅核課情形,核有稽徵業務屬性相同或相近者,仍各循往例辦理,未予整合劃一,如:房屋設有電梯者,東區處係依照原訂「高雄市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按載客人數及速度予以評定,惟西區處以5樓以下按標準單價另予加價10%,而6樓以上房屋因其電梯價格已併入標準單價內,不再另行查估併計。經以相同面積、房屋結構、折舊年數、地段率等項目,設算各戶差異性,發現存有稅額之差異,顯未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又房屋具有中央系統型冷氣機、電扶梯、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等設備者,東區處係依其所定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惟西區處卻不另予加價,形成區域性課徵基準未臻一致,經函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改善結果,該局於103年3月26日重新評定:一、一般房屋標準單價表:整併原高雄縣、市房屋評價之差異,並將原已沿用30年之房屋標準單價參酌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分別調整81%至144%、81%之幅度;二、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整合原高雄縣、市之差異,使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標準趨於一致;三、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率表:配合實地勘查,檢討各行政區內房屋周邊生活機能及其商業、交通發展狀況,訂定合理地段率等均將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以建立財務制度。又經整合區域性差異,並以高雄市整體觀點進行跨區衡平考量後,以未調整之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為比較基準,於104年期開徵房屋稅後增加稅收2億9,711萬餘元,並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賡續檢討房屋標準價格各評定項目,及彙整各界意見作為下期(106年)辦理房屋評價作業參考。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辦理。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東、西區處102年度辦理房屋稅核課情形,核有稽徵業務屬性相同或相近者,仍各循往例辦理,未予整合劃一,如:房屋設有電梯者,東區處係依照原訂「高雄市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按載客人數及速度予以評定,惟西區處以5樓以下按標準單價另予加價10%,而6樓以上房屋因其電梯價格已併入標準單價內,不再另行查估併計。經以相同面積、房屋結構、折舊年數、地段率等項目,設算各戶差異性,發現存有稅額之差異,顯未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又房屋具有中央系統型冷氣機、電扶梯、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等設備者,東區處係依其所定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惟西區處卻不另予加價,形成區域性課徵基準未臻一致,經函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改善結果,該局於103年3月26日重新評定:一、一般房屋標準單價表:整併原高雄縣、市房屋評價之差異,並將原已沿用30年之房屋標準單價參酌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分別調整81%至144%、81%之幅度;二、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整合原高雄縣、市之差異,使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標準趨於一致;三、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率表:配合實地勘查,檢討各行政區內房屋周邊生活機能及其商業、交通發展狀況,訂定合理地段率等均將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以建立財務制度。又經整合區域性差異,並以高雄市整體觀點進行跨區衡平考量後,以未調整之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為比較基準,於104年期開徵房屋稅後增加稅收2億9,711萬餘元,並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賡續檢討房屋標準價格各評定項目,及彙整各界意見作為下期(106年)辦理房屋評價作業參考。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