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裁處行政處罰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並強化相關管考機制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案件,對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640萬餘元,並強化相關追蹤管考機制。
臺中市審計處為調查臺中市政府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由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作一審裁判有罪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自民國(下同)99年1月起計有69件裁判書及緩起訴處分書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查核發現,該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案件中,部分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及第6款「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規定,惟採購單位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肇致該等廠商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標案,有礙政府採購秩序;部分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惟採購單位仍予發還或未追繳押標金,與規定未洽,經函請臺中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9月底止已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1家次,追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640萬餘元,並強化相關追蹤管考機制,列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採購案件,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提供移送案件列冊追蹤,並督促所屬各機關學校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臺中市審計處為調查臺中市政府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由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作一審裁判有罪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自民國(下同)99年1月起計有69件裁判書及緩起訴處分書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查核發現,該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案件中,部分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及第6款「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規定,惟採購單位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肇致該等廠商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標案,有礙政府採購秩序;部分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惟採購單位仍予發還或未追繳押標金,與規定未洽,經函請臺中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9月底止已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1家次,追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640萬餘元,並強化相關追蹤管考機制,列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採購案件,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提供移送案件列冊追蹤,並督促所屬各機關學校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