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水務局辦理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功能提升工程,建置污泥 處理設備,因未符契約功能,完工逾 3 年遲未移交委外營運管理廠商 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採行污泥減量新技術,重新檢修 相關設備,有助提升污水處理效能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為提升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原林口南區污水處理廠)營運效益,建置污泥濃縮機及脫水機等設備,因未符合契約功能,完工逾3年遲未移交委外營運管理廠商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採行污泥減量新技術及重新檢修相關設備,移交委外廠商營運管理,有助提升污水處理效能。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2項規定,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85%以下。水務局為提升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之整體營運效益,於97年11月發包污水處理廠功能提升工程(包含土建等5項工程),決標金額1億460萬元,於99年4月完工。桃園市審計處102年10月查核發現,該工程於99年9月驗收完成後,其中機械管線工程新建置濃縮機及脫水機等設備,承商未積極履行保固維修,處理污泥含水率未符契約規範80%以下,需二次搬運及重複曝曬,始符合法令限制85%以下標準,影響污水處理效率,致完工逾3年無法移交委外營運廠商使用,經函請該局研謀改善措施及依契約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水務局改善結果,該局自103年度起將污泥減量新技術導入委外代操勞務採購之履約服務項目,又考量污泥減量後,既有脫水設備已足敷運轉,責由承商於104年7月繳回未符契約功能之脫水機價款及違約金100萬餘元,同時履行保固責任,重新檢修濃縮機設備,除已符契約規範功能,業於104年7月完成測試及運轉,並移交廠商營運,提升污水處理效能。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