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駐外館處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未依規定錄音,且檔案保存缺乏一致規範,經審計部通知檢討後,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已律定統一作法,加強面談作業管理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駐外館處辦理外籍或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未依規定錄音,且相關檔案保存期限不一,缺乏一致規範,大陸配偶面談錄音等檔案,亦未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經函請外交部檢討改善,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已研訂面談檔案保存期限及核轉方式,並通函駐外館處據以辦理。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外籍、大陸配偶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於國(境)外辦理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應製作面談紀錄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駐外館處辦理外籍或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未依規定錄音,且相關檔案保存期限不一,缺乏一致規範,暨大陸配偶面談錄音等檔案,未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等,經函請外交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外交部已通函相關駐外館處有關外籍配偶申請來臺面談檔案保存三年;內政部移民署亦已律定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檔案保存六個月,面談紀錄及錄音(影)檔案寄送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發證,外交部並已通函駐外館處據以辦理。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外籍、大陸配偶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於國(境)外辦理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應製作面談紀錄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駐外館處辦理外籍或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作業,未依規定錄音,且相關檔案保存期限不一,缺乏一致規範,暨大陸配偶面談錄音等檔案,未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等,經函請外交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外交部已通函相關駐外館處有關外籍配偶申請來臺面談檔案保存三年;內政部移民署亦已律定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面談檔案保存六個月,面談紀錄及錄音(影)檔案寄送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發證,外交部並已通函駐外館處據以辦理。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入出境管理、領事事務
施政主題細項:
外交部、駐外館處、內政部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