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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出租經管土地,未依規定標準計收租金,且未報請主管機關同意,逕由承租人轉租,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改正出租方式及租金標準,每年可增裕國庫收入1千餘萬元

高雄輕軌電車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將高雄港港區外土地租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港務公司),未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按5%費率收取租金;又本案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轉租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高雄市捷運局)供興建環狀輕軌及營運使用,均經函請檢討改善。航港局業收回該土地,並與高雄市捷運局簽訂租約及依規定費率計收租金,每年增裕國庫收入1千餘萬元。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航港局將高雄港港區外面積24,574.71平方公尺之71筆土地,逕依「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2%之租金率出租予臺灣港務公司並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未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按5%費率收取租金,且未於契約書中明定土地不得轉租,嗣臺灣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因高雄市捷運局興建環狀輕軌及營運需要,復未先依上開不動產收益原則第11點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即於102年5月將上開71筆位土地轉租予高雄市捷運局,租金則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5%計收,肇致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5月至104年4月底獲取轉租差額利益達2,179萬餘元,經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航港局業收回該71筆土地,並於104年5月1日與高雄市捷運局簽訂租約,租金已依規定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5%計算,核算一個年度租金為1,816萬餘元,每年可增裕國庫收入1,089萬餘元。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航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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