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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宜蘭縣、嘉義縣及澎湖縣部分國中小學建築物未符合公共安全規定,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完成改善或持續改善中,確保師生在校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告示圖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嘉義縣審計室及澎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臺南市審計處、宜蘭縣、嘉義縣及澎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臺南市、宜蘭縣、嘉義縣及澎湖縣各國中小學相關校舍依法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其中部分學校申報結果有不合格項目亟待改善,經分別函請轄審市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已完成改善或持續進行改善中,確保師生在校安全。
按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臺南市審計處、宜蘭縣、嘉義縣及湖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臺南市有1所、宜蘭縣有46所、嘉義縣有13所及澎湖縣有17所學校,合計77所學校,校舍公共安全檢查結果,未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規定,經內政部於「建築物安全檢查資訊網」列為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之場所,經函請各該市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宜蘭縣、嘉義縣及澎湖縣審計室追蹤各該市縣政府改善情形,截至民國(下同)104年7月底止,前開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之學校,已有62所學校完成改善(詳右表),另有15所學校因工程較為複雜等因素,已於104年度編列經費持續進行改善中,以維護師生在校安全。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營建、消防、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宜蘭縣、嘉義縣及澎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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