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研究所辦理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示範計畫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計畫執行情形,核有效能過低情事,經審計部函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研謀改善,已採行改善措施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下稱核研所)辦理「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示範」、「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研發中心建置」等計畫,原定經濟效益目標多未達成,且相關設施運轉啟用5年間衍生之收入尚不足支應同期間設施維運經費等情事,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研謀改善,核研所已研提改善措施以提升計畫之經濟效益,並規劃路竹示範場轉型或退場機制,及繼續應用高科設備於其他計畫。
核研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政策,民國(下同)96至99年度間陸續執行「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示範」、「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研發中心建置」等計畫,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高雄(路竹)園區建置百萬瓦(MW)級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路竹示範場(下稱示範場)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下稱驗證中心),建置成本合計6億4,118萬餘元。驗證中心於98年5月13日啟用,示範場則於同年12月22日竣工,並自99年2月4日起供電運轉,截至103年底止,合計支用設施維運經費1億2,859萬餘元,總計耗用公帑7億6,977萬餘元。
審計部經派員調查發現:(一) 核研所自96年陸續規劃辦理相關計畫,截至103年底已執行8年,投注相關經費7億6,977萬餘元,惟原計畫所定預計成立1家年產量20MW、年產值為新臺幣25億元以上之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製造公司,帶動上中下游產業效益達新臺幣100億元等經濟效益目標多未達成;(二)示範場及驗證中心運轉啟用約5年,衍生收入5,038萬餘元,尚不足支應同期間設施維運經費1億2,859萬餘元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4年4月13日函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核研所持續研發降低聚光型太陽能成本技術,期未來能與平板式矽晶太陽能競爭,並可視未來市場需求,將相關技術推廣到非太陽光發電產業界,以提升計畫之經濟效益;另亦已規劃將示範場轉型為核研所綠能示範中心,並建立退場機制,若符合退場條件,將立即執行,至驗證中心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規劃將高科設備繼續應用於其他計畫。
核研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政策,民國(下同)96至99年度間陸續執行「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示範」、「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核能研究所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研發中心建置」等計畫,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高雄(路竹)園區建置百萬瓦(MW)級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路竹示範場(下稱示範場)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下稱驗證中心),建置成本合計6億4,118萬餘元。驗證中心於98年5月13日啟用,示範場則於同年12月22日竣工,並自99年2月4日起供電運轉,截至103年底止,合計支用設施維運經費1億2,859萬餘元,總計耗用公帑7億6,977萬餘元。
審計部經派員調查發現:(一) 核研所自96年陸續規劃辦理相關計畫,截至103年底已執行8年,投注相關經費7億6,977萬餘元,惟原計畫所定預計成立1家年產量20MW、年產值為新臺幣25億元以上之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製造公司,帶動上中下游產業效益達新臺幣100億元等經濟效益目標多未達成;(二)示範場及驗證中心運轉啟用約5年,衍生收入5,038萬餘元,尚不足支應同期間設施維運經費1億2,859萬餘元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4年4月13日函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核研所持續研發降低聚光型太陽能成本技術,期未來能與平板式矽晶太陽能競爭,並可視未來市場需求,將相關技術推廣到非太陽光發電產業界,以提升計畫之經濟效益;另亦已規劃將示範場轉型為核研所綠能示範中心,並建立退場機制,若符合退場條件,將立即執行,至驗證中心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規劃將高科設備繼續應用於其他計畫。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科學技術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