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前租用民營拖吊車(場)辦理委外執行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作業,向民眾收取之機車車輛保管費已調降,惟支付委外拖吊廠商同項費用未適時檢討調整,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通盤檢討修正新制契約內容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前租用民營拖吊車(場)辦理委外執行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作業,新北市政府已公告調降向民眾收取之機車車輛保管費,惟其支付委外拖吊廠商同項費用未適時檢討調整,經函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已通盤檢討修正新制契約內容,減少公帑支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下同)102年度以前主管新北市轄內6處民營拖吊車(場)委外辦理違規停車車輛拖吊移置業務,102年度經費計1億3,644萬餘元,嗣為因應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成立,於103年起配合辦理上開委外拖吊業務移撥作業。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已於102年3月27日制定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公告向民眾收取之機車車輛保管費由每輛每日100元調降為50元,惟該局對於支付委外拖吊移置業務廠商之同項費用未適時檢討調整,經函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改善結果,該局業於103年下半年將已屆期之租用民間拖吊車(場)執行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保管作業契約,通盤檢討並修正新制契約價金給付條件,自104年度起執行,預估每年可減少支出1,114萬餘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下同)102年度以前主管新北市轄內6處民營拖吊車(場)委外辦理違規停車車輛拖吊移置業務,102年度經費計1億3,644萬餘元,嗣為因應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成立,於103年起配合辦理上開委外拖吊業務移撥作業。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已於102年3月27日制定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公告向民眾收取之機車車輛保管費由每輛每日100元調降為50元,惟該局對於支付委外拖吊移置業務廠商之同項費用未適時檢討調整,經函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改善結果,該局業於103年下半年將已屆期之租用民間拖吊車(場)執行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保管作業契約,通盤檢討並修正新制契約價金給付條件,自104年度起執行,預估每年可減少支出1,114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