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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桃園科技工業區,溢計代辦費803萬餘元,經審計機關函請檢討妥處,桃園市政府已予扣除

桃園科技工業區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桃園縣政府(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桃園市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桃園科技工業區,計算應付之代辦費時未將非屬工業區開發成本之項目扣除,與委託代辦計付報酬之規定未符,經函請檢討妥處,已依合約規定扣除該等項目之代辦費803萬餘元。
桃園市政府民國(下同)92年間開發設置桃園科技工業區,為加速工業區開發時程,委託廠商辦理工業區開發、租售及管理作業。依合約規定,廠商負責工程規劃、施工、管理及籌措開發所需資金等事宜,該府應就廠商辦理上揭事宜之開發工程費用、行政業務費用、土地取得費用、編定規劃調查費之10%計付代辦費,作為廠商辦理該工業區開發業務之報酬。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已退回廠商預撥土地取得費用(徵收補償費)8,037萬餘元,惟未同額扣減土地取得費用,肇致上開款項仍列為開發成本計付代辦費,核與委託合約規定未符,經函請桃園市政府檢討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辦理情形,截至104年3月底止,該府業依據合約有關代辦費計付規定,扣除預撥土地取得費用(徵收補償費)之代辦費用803萬餘元。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促進民間參與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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