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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辦理轄管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蔬果食材產地來源未有相關記錄,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建置校園午餐食材登錄平台,並於契約中規定廠商應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落實食材源頭管理

花蓮縣政府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蔬果食材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轄管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對於每日蔬果食材供應商之檢驗報告單,皆未記錄其產地來源,致無法掌握食材之來源產地,及是否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經函請花蓮縣政府研謀改善,該府已建置校園午餐食材登錄平台,並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
為規範學校午餐食材,立法院已於民國(下同)102年修正通過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產品,並於同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轄管126所公立國民中小學,約29,439位學生午餐,1學期經費約1億757萬餘元,惟每日蔬果食材供應商之檢驗報告單,皆未記錄產地來源,致無法掌握食材之產地或來源,及是否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經函請花蓮縣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3年12月31日建置完成校園午餐食材登錄平台,104年1月21日正式上線,並於採購契約中規定廠商應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以有效掌握在地食材使用情形,落實食材源頭管理。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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