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未盡完善,且勞政機關檢查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落實裁罰,檢查人力配置亦未臻妥適,影響勞工權益,審計部經建請勞動部研謀改善,已獲具體成效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於民國(下同)103年間查核發現,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未盡完善;地方勞政機關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惟未落實裁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且具專業背景者比率偏低等情,經函請勞動部檢討研謀改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提升勞工退休金等債權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相同,另檢查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機制亦已檢討強化。
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於75年開辦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舊制),並於94年7月1日實施新制勞工退休金,兩制度同時併行,雇主須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目前適用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及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仍達近百萬人。審計部查核發現,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未盡完善,其中尤以雇主關廠歇業,衝擊勞工離退後之經濟生活為最,勞動部雖已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位等規定,惟截至102年底止,尚由行政院審議中;勞動部建置之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無法得知勞保投保人員舊制年資等資訊,勾稽機制未臻完備。另事業單位未依法按月提撥,或未按月繼續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比例偏高,惟各市縣政府勞政機關未落實裁罰;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且進用具專業背景人數偏低;又中央與地方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分工欠明,間有移送案件未有效控管及重複檢查等情事,經函請勞動部檢討研謀改善。
經勞動部持續推動修法,勞動基準法已修正提升勞工退休金等債權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將舊制勞工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疇;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已增設與經濟部及市縣政府工商登記資料之勾稽功能,並已建置「勞動債權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整合查詢系統」,改善逐筆核對之缺失。另已將「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列為104年度工作重點,及納列裁罰件數為各市縣辦理查核業務年度績效考核項目,並補助各市縣政府共82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足額提撥等2項查核作業計畫;行政院亦已於104年2月3日核定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聘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以建立嗣後統一由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檢查制度。
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於75年開辦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舊制),並於94年7月1日實施新制勞工退休金,兩制度同時併行,雇主須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目前適用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及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仍達近百萬人。審計部查核發現,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未盡完善,其中尤以雇主關廠歇業,衝擊勞工離退後之經濟生活為最,勞動部雖已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位等規定,惟截至102年底止,尚由行政院審議中;勞動部建置之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無法得知勞保投保人員舊制年資等資訊,勾稽機制未臻完備。另事業單位未依法按月提撥,或未按月繼續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比例偏高,惟各市縣政府勞政機關未落實裁罰;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且進用具專業背景人數偏低;又中央與地方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分工欠明,間有移送案件未有效控管及重複檢查等情事,經函請勞動部檢討研謀改善。
經勞動部持續推動修法,勞動基準法已修正提升勞工退休金等債權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將舊制勞工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疇;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已增設與經濟部及市縣政府工商登記資料之勾稽功能,並已建置「勞動債權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整合查詢系統」,改善逐筆核對之缺失。另已將「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列為104年度工作重點,及納列裁罰件數為各市縣辦理查核業務年度績效考核項目,並補助各市縣政府共82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足額提撥等2項查核作業計畫;行政院亦已於104年2月3日核定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聘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以建立嗣後統一由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檢查制度。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勞動行政
施政主題細項: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 、各市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