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於 96 年起持續推動辦理溫室氣體排放基線作業,惟缺乏 法源依據,對事業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無強制性,不利後續碳排放交 易抵換制度之執行,亦影響國際排名,審計部經函請檢討改善,溫室 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完成立法
審計部自民國(下同)98年起歷次查核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溫室氣體排放基線作業,雖已賡續建置登錄,惟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迄103年底對事業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尚無強制性,不利後續碳排放交易抵換制度之執行,亦影響國際排名,經函請環境保護署積極協調溝通及檢討改善,業獲具體回應。
環境保護署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遷,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然因部分條文未獲共識,迄至103年底仍未完成立法程序。該署為期及早建立排放基線資料,參據該法(草案)第11條規定,於96年間建置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賡續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暨盤查登錄、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查驗管理、減量額度帳戶、城市行動專區、碳中和等多項與該法(草案)內容有關排放量登錄事宜。惟因缺乏法源依據,僅能輔導業者或各地方政府自願參與及登錄,致實際應申報排放源者之排放量等資料仍有缺漏,不利後續碳排放抵換、交易制度之執行,及呈現各地方政府行政轄區部門及類別(如工商、交通類)之排放量基線,且影響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CCPI)中「國家氣候變遷政策」部分之國際排名(附表),審計部經多次函請該署積極協調溝通及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業於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現有申報排放量基線資料將作為未來訂定產業減量之管理基礎;另已召開第4次「全國能源會議」,藉由溝通呈現多元觀點,及持續強化政府與公民團體間溝通,將有助於提升我國於CCPI國際評比成績。
環境保護署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遷,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然因部分條文未獲共識,迄至103年底仍未完成立法程序。該署為期及早建立排放基線資料,參據該法(草案)第11條規定,於96年間建置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賡續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暨盤查登錄、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查驗管理、減量額度帳戶、城市行動專區、碳中和等多項與該法(草案)內容有關排放量登錄事宜。惟因缺乏法源依據,僅能輔導業者或各地方政府自願參與及登錄,致實際應申報排放源者之排放量等資料仍有缺漏,不利後續碳排放抵換、交易制度之執行,及呈現各地方政府行政轄區部門及類別(如工商、交通類)之排放量基線,且影響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CCPI)中「國家氣候變遷政策」部分之國際排名(附表),審計部經多次函請該署積極協調溝通及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業於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現有申報排放量基線資料將作為未來訂定產業減量之管理基礎;另已召開第4次「全國能源會議」,藉由溝通呈現多元觀點,及持續強化政府與公民團體間溝通,將有助於提升我國於CCPI國際評比成績。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環保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