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依規定可附加於電價向用戶計收,俾利再生能源之永續發展,惟迄未獲核定實施,經審計部建請權責機關檢討妥處,已獲核定反映於電價,落實規範及使用者付費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可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附加於電價,惟迄未獲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經審計部促請權責機關檢討妥處後,已獲核定反映於售電電價,落實條例規範及使用者付費精神。
台電公司職司全國電力供應,配合政策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每年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其向基金繳交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售電價格上。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按前揭條例規定繳交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用,雖可由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附加於電價向用戶計收,以反映經營成本,惟迄未獲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相關成本悉數由該公司負擔,影響再生能源發展及電業永續經營甚巨,經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及102年6月7日函請行政院、經濟部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相關權責機關綜合衡量再生能源發展與兼顧電業永續經營,業獲經濟部於104年3月19日核定台電公司103年度所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17.15億元費用(發電期間102.7-103.6),依立法院104年1月20日審議通過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以規費項目反映於售電電價,俾利再生能源之發展,落實條例規範及使用者付費精神。
台電公司職司全國電力供應,配合政策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每年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其向基金繳交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售電價格上。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按前揭條例規定繳交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用,雖可由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附加於電價向用戶計收,以反映經營成本,惟迄未獲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相關成本悉數由該公司負擔,影響再生能源發展及電業永續經營甚巨,經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及102年6月7日函請行政院、經濟部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相關權責機關綜合衡量再生能源發展與兼顧電業永續經營,業獲經濟部於104年3月19日核定台電公司103年度所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17.15億元費用(發電期間102.7-103.6),依立法院104年1月20日審議通過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以規費項目反映於售電電價,俾利再生能源之發展,落實條例規範及使用者付費精神。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公平交易、能源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電力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