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經營離島供電虧損未獲主管機關依規定撥補,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檢討妥處,已獲採逐年編列預算撥補合理虧損,並由經濟部促其改善離島供電虧損,有效健全體制與維護事業權益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配合政策經營離島供電間有虧損加劇等情,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雖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合理虧損,惟因經濟部未落實條例規定,復未積極促其改善經營狀況,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檢討妥處,已獲採逐年漸進方式編列預算撥補,並由經濟部促請改善中。
台電公司職司全國電力供應,配合政策從事離島供電,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離島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民國(下同)89至94年間之經營離島虧損,行政院及經濟部以該公司整體營運結果尚有盈餘,責請其自行吸收,除未符前揭條例規定外,亦損及股東權益,其後該公司雖自95年起連年虧損,然行政院及經濟部仍責請該公司在不影響民股股東權益下自行吸收,另針對離島供電經營不善或虧損加劇等情,經濟部復未積極督促其改善,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查明並督促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台電公司經營離島供電虧損情形,刻由經濟部督促其改善中,據該公司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度離島供電虧損計58.46億元,已較102年度之58.89億元及101年度之61.48億元降低;又相關經營離島供電之合理虧損,行政院業同意由經濟部自103年度起以逐年漸進編列預算方式撥補(103及104年度分別編列5.36億元、10.73億元),該公司業於103年11月收到補助款5.36億元,有效健全體制與維護事業權益。
台電公司職司全國電力供應,配合政策從事離島供電,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離島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民國(下同)89至94年間之經營離島虧損,行政院及經濟部以該公司整體營運結果尚有盈餘,責請其自行吸收,除未符前揭條例規定外,亦損及股東權益,其後該公司雖自95年起連年虧損,然行政院及經濟部仍責請該公司在不影響民股股東權益下自行吸收,另針對離島供電經營不善或虧損加劇等情,經濟部復未積極督促其改善,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查明並督促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台電公司經營離島供電虧損情形,刻由經濟部督促其改善中,據該公司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度離島供電虧損計58.46億元,已較102年度之58.89億元及101年度之61.48億元降低;又相關經營離島供電之合理虧損,行政院業同意由經濟部自103年度起以逐年漸進編列預算方式撥補(103及104年度分別編列5.36億元、10.73億元),該公司業於103年11月收到補助款5.36億元,有效健全體制與維護事業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公平交易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電力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