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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委託廠商經營農產品物流中心蒸熱處理廠,其權利金計算未納列政府投資設施固定成本,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收固定權利金

臺南市農產品物流中心蒸熱處理廠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委託廠商經營農產品物流中心蒸熱處理廠(下稱蒸熱處理廠),其權利金計算僅依廠商蒸熱處理代工量計收變動權利金,未將政府投資設施之固定成本納列考量,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業已修改權利金計算增收固定權利金,增加政府權利金收益。
前臺南縣政府為因應臺灣加入WTO後,對我國農業產銷產生衝擊,民國(下同)94年3月耗資1億9,065萬餘元興建蒸熱處理廠,期提升鮮果檢疫技術,協助農民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經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蒸熱處理廠於94年3月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其權利金計算僅依廠商蒸熱處理代工量計收變動權利金,未將政府投資設施之固定成本納入考量,致94至99年度6年僅收權利金51萬餘元,經通知臺南市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該府業於104年3月4日蒸熱處理廠重新委託經營管理時,修改委託契約,除按年度蒸熱處理代工量級距計算變動權利金外,每年增收固定權利金55萬元,履約期間(104年3月至109年3月)計可增收275萬元權利金收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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