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將公有零售市場部分閒置樓層變更為公務使用,惟未依稅法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辦理並經核定減免,減輕公所財政負擔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以下簡稱溪湖鎮公所)為充分運用鎮產,將公有零售市場部分閒置樓層變更為公務使用,惟未依稅法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所已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減免,減輕公所財政負擔。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免徵地價稅;復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溪湖鎮公所為活化公有零售市場2至4樓之閒置空間,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間作為圖書館及該公所倉庫使用,惟未依上揭規定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致101年仍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125萬餘元,徒增財政負擔,經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溪湖鎮公所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於101年12月17日及102年1月8日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並經核定自102年度起適用。經統計該公所公有零售市場102及103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為67萬餘元、66萬餘元,較101年度之125萬餘元,各減少58萬餘元,合計減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達117萬餘元,減輕公所財政負擔。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免徵地價稅;復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溪湖鎮公所為活化公有零售市場2至4樓之閒置空間,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間作為圖書館及該公所倉庫使用,惟未依上揭規定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致101年仍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125萬餘元,徒增財政負擔,經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溪湖鎮公所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於101年12月17日及102年1月8日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並經核定自102年度起適用。經統計該公所公有零售市場102及103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為67萬餘元、66萬餘元,較101年度之125萬餘元,各減少58萬餘元,合計減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達117萬餘元,減輕公所財政負擔。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