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前臺北縣新莊市公所辦理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後續工程及其履約仲裁等過程,損及機關權益,暨前臺北縣政府審核預算書圖,未發現設計缺失,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行政大樓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北縣新莊市公所(下稱新莊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辦理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後續工程(下稱後續工程)及其履約仲裁過程,損及機關權益,以及前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審核預算書圖,未發現設計缺失,經報告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新建工程主體共包括3標採購案,其中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新建工程(下稱土建工程),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27日決標;另後續工程於91年8月2日由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力公司)得標承攬,決標金額4,188萬元,94年9月16日完工。嗣因履約爭議,僑力公司95年11月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求新莊市公所賠付1億6,122萬餘元;該協會於97年12月23日作成仲裁判斷,該公所除已支付估驗款3,419萬餘元外,應再賠付該公司7,226萬餘元(未含利息)。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莊市公所及前臺北縣政府審查後續工程預算書圖,未及時發現設計缺失並促請設計廠商改善,又新莊市公所將土建工程漏編工項不當交由後續工程承商施作,導致施工進度延宕,並衍生裝修工程履約仲裁爭議;新莊市公所接受廠商要求提付仲裁,嗣獲知仲裁結果須賠付鉅額公帑後,以仲裁事項逾越協議範圍為由,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惟遭判決駁回,損及機關權益。經通知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查明妥處,並於103年1月16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5月7日糾正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957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