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大發污水處理廠所產污泥含有害重金屬,增加處理成本,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採相關改善措施,並節省污泥處理費2千餘萬元
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所轄大發污水處理廠未確實辦理區內廠商水質採樣及稽查作業,致所產污泥含有害重金屬,增加處理成本,經函請工業局檢討改善,該局已督促該廠針對特定廠商進行稽查與輔導作業,以改變污泥特性,並經環保機關於民國(以下同)101年間核定按一般污泥處理,102及103年度已節省污泥處理費2,085萬餘元。
依「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第21條規定,用戶違規排放重金屬超過下水水質標準時,以水質水量分級費率計算公式計收違規使用費,並依違規情節輕重按次及加重計收違規使用費。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工業局所轄大發污水處理廠於96年1月至97年9月間未確實辦理區內廠商水質採樣及稽查作業,致區內廠商排放廢(污)水含有害重金屬超過水質標準,無法全數依前開規定加重計收違規使用費,僅收取違規使用費286萬餘元,須再增加處理有害污泥費用約1,212萬餘元,顯有未當,經函請工業局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工業局已督促大發污水處理廠針對特定廠商進行稽查與輔導作業,杜絕工廠排放高濃度廢水(含銅),以改變污泥特性,將原來污水處理廠之有害污泥改變為無害污泥,並於101年間經環保機關核定按一般污泥處理,經統計102及103年度已節省污泥處理費2,085萬餘元。
依「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第21條規定,用戶違規排放重金屬超過下水水質標準時,以水質水量分級費率計算公式計收違規使用費,並依違規情節輕重按次及加重計收違規使用費。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工業局所轄大發污水處理廠於96年1月至97年9月間未確實辦理區內廠商水質採樣及稽查作業,致區內廠商排放廢(污)水含有害重金屬超過水質標準,無法全數依前開規定加重計收違規使用費,僅收取違規使用費286萬餘元,須再增加處理有害污泥費用約1,212萬餘元,顯有未當,經函請工業局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工業局已督促大發污水處理廠針對特定廠商進行稽查與輔導作業,杜絕工廠排放高濃度廢水(含銅),以改變污泥特性,將原來污水處理廠之有害污泥改變為無害污泥,並於101年間經環保機關核定按一般污泥處理,經統計102及103年度已節省污泥處理費2,085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工業局


